普法宣传丨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最新修订来啦
时间: 2024-05-31 17:31:55 | 作者: -25℃医用低温冰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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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法案并不是一次就形成的,再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变化以后,才有了如今完善的条例。
自1918年留学归来的刘瑞恒首次报告了中国人的血型,输血疗法随之而来,自此,无偿献血也正式踏入中国的大门。
从单纯意义上来讲实质是有偿献血,盛行于1949-1965年,当时资源匮乏,我们正常的生活困难,公民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血液是能够得到一定报酬的,但因供血者受经济利益驱使,血液质量不能保障,时有传染性疾病发生。
之前因为我国一直的不规范献血行为,1978年国务院批准落实了《卫生部关于加强输血工作的请示报告》,报告中正式提出“义务献血”,并明确义务献血是救死扶伤的高尚行为,献血者应受到社会尊重,除精神鼓励外,还按规定发给营养补助。
1998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颁布,标志着有偿献血的结束,无偿献血的开始,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世界上很多国家都从过去的有偿献血逐步向无偿献血过渡,最终实现了公民无偿献血。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 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一定的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相关的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做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健康情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允许超出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血站应该依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血站对采集的血液一定要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一定要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和社会互助献血。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能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非常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